张家界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旅游经营者违反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