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统计、旅游信息收集和发布体系,及时、准确提供旅游信息服务,并统一发布下列信息:

(一)景区、景点的情况;

(二)住宿、交通等旅游设施接待状况;

(三)旅游气象;

(四)旅游新产品;

(五)旅游市场监管;

(六)其他旅游资讯。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共交通枢纽以及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立游客服务中心,为旅游者提供服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运用现代网络信息平台开展旅游促销,宣传、推介本市旅游产品。

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