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域旅游发展的组织和领导,完善综合协调机制,制定促进资源整合、产业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解决全域旅游发展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环境保护、资源开发、旅游规划监管、旅游安全监管、旅游秩序维护、旅游纠纷处理、文明旅游宣传和公民文明素质教育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全域旅游促进工作,维护旅游资源开发建设秩序,监督旅游规划实施,教育、引导居民遵守法律法规,提高居民文明素质。

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