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第五章 基础设施与服务保障第三十八条有效鼓励、支持旅游经营者建设和推广旅游电子商务平台,开发、使用网络信息查询、预订、支付、评价等功能,提升旅游服务的信息化水平。旅游经营者通过网络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游览、餐饮、购物等旅游信息服务和代理服务,应当在其网站主页显著位置加贴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标明其业务许可证信息,提供、发布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