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旅游经营者开发自驾游产品,建设房车营地、自驾游基地等,完善自驾旅游服务保障体系,为自驾旅游者提供食品供应、水电保障、道路指引、医疗救助、安全救援等方面的服务。

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