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市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市全域旅游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全域旅游发展规划。
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饮用水源保护规划、林地保护与利用规划等相衔接。
组织编制和修改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交通规划等,应当优先满足全域旅游发展需要,在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促进旅游项目、旅游设施、服务要素等发展;建设通讯、供水、电力、环保、文化体育和医疗卫生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统筹全域旅游发展需要。
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