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绩效管理条例/第六章 绩效问责第三十二条有效绩效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其他相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理:(一)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绩效考核目标的;(二)工作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三)玩忽职守,造成公共利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四)重大决策失误的。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