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对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其领导责任者和直接责任者,取消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连续两年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单位,其领导责任者和直接责任者,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对连续三年以上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单位,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处理外,对其领导责任者和直接责任者,予以调离岗位、降职、免职。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