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绩效管理条例/第四章 绩效考核第二十条有效各类绩效考核分别从以下方面实施:(一)综合绩效考核,从目标考核、社会评价、领导评价、内部评价、创新创优项目考核等方面实施;(二)专项绩效考核,从目标完成情况、协调推进情况、经济社会效益、综合评价等方面实施;(三)个人绩效考核,从履行岗位职责情况、领导评价、民主测评、考察情况综合评价等方面实施。实施绩效考核,应当依据绩效考核办法,按照科学、规范、系统的指标体系和考核程序进行。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