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省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是保护区的主管部门。
吉林伊通火山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保护区管理局)隶属于省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保护区的统一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组织或者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保护区的科学研究和生态环境监测,建立科技资料信息档案;
(四)设立保护区区界标志;
(五)审核办理入区手续,负责对入区人员的管理和指导;
(六)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