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禁止在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保护区管理局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保护区管理局批准。

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保护区管理局。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