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实施重点防护目标的防护等级。重点防护目标的防护工作由其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接受同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