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三条有效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警报设施需要迁移时,其所在单位应当事先做出恢复安装计划,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迁移费用由原所在单位负担。人民防空战备通信电缆需迁移时,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