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七条有效报废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由申请单位做好回填、封闭等善后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