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企业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拒不提供与协商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如实提供与协商有关的资料。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