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的职工方协商代表,由区域性行业性工会选派;尚未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的,由当地地方工会指导区域、行业内的企业职工推举。
职工方首席代表一般由区域性行业性工会主席或者负责人担任;尚未建立工会的,由当地地方工会指导职工方协商代表推举产生。
企业方协商代表由区域、行业企业代表组织选派或者协调区域内企业,通过民主推举或者授权委托等方式产生。首席代表由区域、行业企业代表组织负责人担任或者由企业方协商代表民主推举产生。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