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二章 协商代表第十四条有效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收集相关资料并征求意见,真实反映本方的意愿;(二)接受本方问询,告知协商情况;(三)经本方首席代表同意,向对方提供本方与协商有关的情况说明和资料;(四)保守企业商业秘密;(五)尊重对方协商代表,文明协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