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收集相关资料并征求意见,真实反映本方的意愿;

(二)接受本方问询,告知协商情况;

(三)经本方首席代表同意,向对方提供本方与协商有关的情况说明和资料;

(四)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五)尊重对方协商代表,文明协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