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二章 协商代表第十三条有效协商代表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并参加协商,监督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履行;(二)协商过程中享有平等的建议权、陈述权和表决权;(三)有权要求对方提供与协商有关的情况说明和资料;(四)参与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