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应当由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