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预防和治理第四十二条已废止流域内矿业和石油化工、造纸、医药、食品加工等排污单位,应当制定水污染事故防范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应按照预案要求,建立车间、厂内、厂外三级防控体系,储备事故防范应急物资。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