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预防和治理第四十一条已废止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利(渔业)、卫生健康、住建、交通、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相关专业水污染事件防范应急预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