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预防和治理第三十四条已废止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所辖区域内的严重污染河段及湖泊、水库进行清淤和治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