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预防和治理第三十二条已废止勘探、采矿、开采地下水和兴建地下工程,必须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管理,禁止排污单位使用无防渗措施的沟渠、坑塘、塌陷区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或者病原体的废水和其他废弃物。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