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等形式,参与绿地、树木的建设和养护,并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