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是指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用于城市绿化的土地,包括公园绿地、广场用地、防护绿地和附属绿地。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