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是指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用于城市绿化的土地,包括公园绿地、广场用地、防护绿地和附属绿地。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