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与治理第十九条有效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