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六章 种子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