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在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在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