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擅自移动、改变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盗窃、损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