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地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居民应当实施搬迁,具体搬迁方案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