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补偿机制,具体补偿方式、范围、对象和标准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制定。

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