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地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补偿机制,具体补偿方式、范围、对象和标准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