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新建公路、铁路、桥梁、输油输气管线、输变电工程、通讯工程等基础设施,不得穿越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因工程条件和自然因素限制,确需穿越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或者准保护区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就项目实施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影响进行专题评价,并报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