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的设置、保护、监督管理以及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地,是指依法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通过公共供水管网向城乡居民提供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水源地。

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