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三)种植非防护林;
(四)丢弃和掩埋动物尸体;
(五)采石、采砂、取土;
(六)集训、露营、野炊;
(七)洗刷车辆、农机农具、衣物和其他器具;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和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禁止的行为。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