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实际需要,适时依法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范围。

现有的饮用水水源地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不能保障供水安全的,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经治理后仍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不能保障供水安全的,应当重新确定饮用水水源地。

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