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保护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制订保护方案,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

(二)在核心保护区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展览、大型演艺或大型游乐活动等;

(三)其他影响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