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将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纳入村规民约或者管理公约,组织开展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活动。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