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卫生健康、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