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城乡环境卫生设施,按照标准和规范建设覆盖城乡的垃圾收集中转场所和垃圾填埋、焚烧、消纳场所,建设集中式或者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配置垃圾收集和清运设备。

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