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第二章 治理保障第十四条已修改环卫保洁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全社会应当关爱环卫保洁人员。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环卫保洁人员劳动成果,不得妨碍、阻挠环卫保洁人员正常作业。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