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

有效

受委托第三方治理企业未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技术标准运营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实施大气污染治理,或者在运营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实施大气污染治理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