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七条有效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未确定监测点位或者设置采样监测平台的;(二)原始监测记录未保存三年的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七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