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