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五节 扬尘和其他污染防治第五十八条有效矿山企业应当按照设计和开发利用方案作业,设置废石、废渣、泥土等专门存放地,并采取围挡、硬化施工道路、洒水降尘、设置防风抑尘网或者防尘布等防尘、降尘措施。开采后应当及时进行生态修复,防治扬尘污染。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