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 燃煤污染防治第三十二条有效燃煤电厂、燃煤供热锅炉以及其他燃煤单位,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用技术改造等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达到规定标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