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禁止生产、加工、储运、销售、进口和燃用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商品煤,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分工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