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 燃煤污染防治第三十一条有效禁止生产、加工、储运、销售、进口和燃用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商品煤,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分工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