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配合,健全大气污染案件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联席会议、信息共享、案情通报和案件移送等制度。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