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承载力、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有关部门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