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八条有效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研究分析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编制大气污染物源排放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