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研究分析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编制大气污染物源排放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