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有效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超过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应当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